山东省税务局:转让建筑物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一项不动产?还是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两项不动产?

税乎网站09-30评论

相同问题再次咨询,答复问题请不要只粘贴政策条文,请给予正面解答,谢谢。

留言时间:2019-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财税[2016]36号文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第(四)款:……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政策描述,转让建筑物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应视为销售一项不动产?还是应视为销售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两项不动产?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不动产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后改变物体性质、形状的财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