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留言时间:2019-12-0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从县级人民政府取得一定年限的林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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