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从县级人民政府取得一定年限的林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契税

留言时间:2019-12-0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从县级人民政府取得一定年限的林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不动产登记证。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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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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