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投保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保险费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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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保险费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0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里提到: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请问:公司投保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一种),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二、主要内容: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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