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财产租赁所得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财产租赁所得

留言时间:2019-12-1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出租房屋,11月份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36000,计算个税时,按照一个月收取一年的租金,36000算一次收入,还是按照分摊后每月3000元算一次收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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