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开具的购房发票怎么冲红重开?
留言时间:2019-12-1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济南西城房地产公司2016年1月份给我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现名字和合同网签不符,现在能不能重新开具发票?怎么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四、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因涉及机构改革,具体资料与流程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