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1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除税收滞纳金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收取的滞纳金,如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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