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率
留言时间:2019-12-1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一项施工工程,建设方将其包工包料签署了施工合同,交给我们做。我公司以生产制造业为主,兼营建筑施工。那就这项业务,我们应该开什么税率的发票呢?
现在我们这边税政认为属于混合销售,应该全额按13%交税。
但是我们生产制造的产品与该项业务用到的材料根本不是同一类别,我们认为并不能将其认定为混合销售。
虽然工程是包工包料,但是该业务的用料需要我们外出采购,性质与建筑施工企业一样。甲方并不是因为买了我们的货才让我们一并提供服务,而是因为将这个工程给我们施工,用到什么货,要我们自己解决,他其实是购买的我们的服务。
这种情况,到底哪种说法是对的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存在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不存在以上情况,属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属于一项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