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怎么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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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

留言时间:2019-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A公司属于生产企业,产品为特种建材,但,经营范围包含“承揽工程施工”。

现,从发包方承揽到甲乙两个施工工程项目,都是包工包料。

问:

1、甲项目的料,与A公司产品无关,须外购。此时A公司适用什么征收方式,依据是什么?

2、乙项目的料,与A公司产品相关,但不是A公司自产的,是应发包方要求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此时A公司适用什么征收方式,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您提到的货物属于上述自产货物,您需要分开核算。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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