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
留言时间:2019-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A公司属于生产企业,产品为特种建材,但,经营范围包含“承揽工程施工”。
现,从发包方承揽到甲乙两个施工工程项目,都是包工包料。
问:
1、甲项目的料,与A公司产品无关,须外购。此时A公司适用什么征收方式,依据是什么?
2、乙项目的料,与A公司产品相关,但不是A公司自产的,是应发包方要求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此时A公司适用什么征收方式,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您提到的货物属于上述自产货物,您需要分开核算。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可以按照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