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农产品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抵扣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农产品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抵扣

留言时间:2019-12-1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购进农产品,对方给我单位开具的是农产品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农产品电子发票能抵扣增值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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