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生产预拌砂浆企业执行税率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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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预拌砂浆企业执行税率问题的请示

留言时间:2019-12-1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问题描述不全,详见附件

山东税务总局:

我们是一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准备再上一条干混砂浆项目生产线。就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如何进行税收核算、执行哪个税率问题向贵局反映,请给予明示。

预拌砂浆从生产工艺上一般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5181-2010》)。1、湿抖砂浆:水泥、细骨料、矿粉掺合料、外加剂和水,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算、搅拌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2、干混砂浆: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从实际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来看,生产湿拌砂浆的原材料除不用石子外,其他原材料和生产混凝土所用一样,只是配比不同,湿拌砂浆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也和混凝土相同,只要把生产混凝土的生产设备稍加改造就可以生产湿拌砂浆,在整个生产行业确实如此。而干混砂浆的生产是专用生产设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生产湿拌砂浆和本企业生产混凝土实行一致的税收核算办法,既可按简易办法执行征收率3%核算,也可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核算,从其生产销售混凝土执行的税收政策。干混砂浆实行一般纳税人核算,执行增值税税率13%的税收政策。两种产品分开核算。(以上核算都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

对于干混砂浆,四川省有如下文件规定:四川省于2014年10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事项的政策指引中第三条规定:三、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适用税率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干混砂浆(由水泥、砂等原料,按一定比列,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由于与商品混凝土生产工艺相似、原料基本一致,若干混砂浆原料中水泥成分占比与商

附件

关于砂浆税率问题的请示汇报1214.docx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具体建议携带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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