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2019-12-1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工程施工一般纳税人,部分劳务费今年与个人签订合同,个人提供税务代开的劳务发票,代开发票对应的税收缴款书中税务局已按照经营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我单位付款时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年需要个人汇算清缴吗?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文件未下发,建议您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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