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1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2019年9月份通过中级会计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在2020年上半年才能领取,但据说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个税专项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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