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货架属于什么商品和服务分类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货架属于什么商品和服务分类

留言时间:2019-12-2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收到的营业厅使用的展示货物用货架发票,有的开的是 搬运设备,有的开的是  家具。到底哪个合规,如何界定,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发票开具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参考《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即可,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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