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乎网站09-30评论

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19-12-2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问:这张发票是否必须打印2份,一张用于记账,一张用于抵扣联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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