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专用章
留言时间:2020-01-07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税总函[2015]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原发票专用章现在还可用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发票专用章上的不一致能抵扣吗?
另国税办函【2015】1086没有明确提及原发票专用章的过渡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