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三流不一致,是否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三流不一致,是否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02-13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A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B企业,并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明货物交付给B企业,但货款由 个人C来支付给A企业,A企业在收到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普票或专票)给到B企业,请问这种情况下,A企业可以开具发票给B企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