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开具安装费 施工费等发票
留言时间:2020-02-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食品、工艺礼品、黄金制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电器、五金建材、服装、家俱、电脑及耗材、仪器仪表、石油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数码产品、阀门、管道配件、电线电缆、通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及无线发射装置)、玻璃制品、无损检测器材销售;雕塑、宣传栏设计、制作、销售及安装 这个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安装费、施工费等人工费用的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如实开具发票。若不属于经营范围内但该业务经常发生,建议与工商部门联系变更经营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