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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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0-03-05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自然代开发票是否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之规定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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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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