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分公司能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吗
留言时间:2020-03-1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请问,独立核算非法人的分公司,201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软件上不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不让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现在该分公司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让税务局给它退企业所得税。税务局依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83条,作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不予退企业所得税的决定。该分公司认为上《答复汇编》只适用2019年度以后的情况,不适用2018年度的情况,且不是正式文件,仍然要退企业所得税。请问能退企业所得税吗?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营业执照见下图。谢谢!谢谢!谢谢!
附件
营业执照0.jpg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83条: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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