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商核定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关于跨境电商核定征收的条件中,(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这条中提到的出口货物不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是指全部未取得还是部份未取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