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国税2011【13】号文适用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国税2011【13】号文试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拟以其持有的部分实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和与这部分资产相关联的全部债务及劳动力,一并无偿划转给一全资子公司是否试用国税2011【13】号文规定,免征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具体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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