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1-03-04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1〕25号
济南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XXXTBG7U2G)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地址、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向西安XXX商贸有限公司、大连XXX物资商行、石家庄XXX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嘉峪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普新区胜利市场XXX五金物资商行、沅陵XXX建筑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XXX商贸有限公司7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9份,货物名称: *金属制品*钢板、*金属制品*铸、*无形资产*商标、*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盘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重油、*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Q3458B板材、*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阀门龙头*电动阀门等,金额合计2,311,661.84元,税额合计300,516.01元,价税合计2,612,177.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