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委员第120442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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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委员第120442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英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府院联动机制、促进破产有效进行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税务注销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104号)规定,“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据此,自2019年7月1日起,法院裁定纳税人破产的,破产管理人持破产裁定书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核准注销。

二、建立府院联动机制问题。为建立僵尸企业处置、企业破产税务便捷处理机制,解决破产案件中发票领用、资产处置、非正常户解除、税务注销等涉税痛点难点,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会商交流,建立破产税务便捷处理机制。结合落实淄博市对标深圳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确定的重点任务,市税务局起草了《法院与税务部门执法联动操作指引》,并推送给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市法院正与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作进一步讨论、修改,计划在10月底前联合下发执行。该指引明确了企业破产过程中税收业务处置问题,建立起了企业破产环节法院、税务及管理人协会三方联动机制,将对推动破产企业重整、退出市场、盘活各类资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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