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188号提案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0-07-28 来源:烟台市税务局
提案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经研究回复如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工作,社会影响面广,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方面,我局对此十分重视,也同市财政局一道,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但囿于现行政策,目前大部分民办社会团体尚达不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不能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受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强调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综合上述条件,目前(四)(五)(六)(八)款规定条件,大部分社会团体尚无法达到。因投入人无法放弃财产权利、或注销后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原因,或因财务核算问题,无法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对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明确如下: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教育费及保育费,不属于上述免税收入的范围。
三、目前全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情况
截至目前,通过省级认定、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四家,通过市级认定、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等四家,上述机构均已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