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208号提案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0-07-28 来源:烟台市税务局
对于提案中涉及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对于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回复
目前没有出台针对私募基金机构专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市税务机关的权力是依法征收,无权擅自制定税收政策,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上级部门出台支持私募基金机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可以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即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对于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回复
当前企业所得税方面仅对创业投资企业有相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有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
1.政策概述:
(1)自200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自2018年1月1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策执行情况:
(1)通过金三税务登记信息查询企业名称包含“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企业,全市共计37户,2018年8月已逐户送达了《优惠政策辅导告知书》,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创投企业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计划由各县市区局核实企业,是否具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项目,摸清可享受优惠企业底数。
(2)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需向省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经与省证监局咨询,最终获取了20家经证监局批准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查询互联网信息获悉,其中有11家创投基金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投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企业申报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
(二)证券投资基金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截止到目前,我市没有相关企业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于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回复
由于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政策,因此针对“给予高管个人所得税减免”这一建议我们一方面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国家能够及早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不折不扣落实好现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要求,开辟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跟踪问效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协调配合,通过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内容和措施,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