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前做的体检费,医院开具客户抬头收据,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21-04-1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前做的体检费,医院开具客户抬头收据,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具体建议与主管局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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