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税务局:“齐惠保”作为商业保险,不得列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委员​第120509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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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委员第12050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6-04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沈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行“齐惠保”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 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就我局会办的内容答复如下:

“齐惠保”是由淄博市医保局指导、淄博银保监分局监督、腾讯微保联合12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共保体中选出一家保险公司作为主承保公司,由主承保公司向投保人出单,承担理赔等所有法律义务的商业保险。

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 规定,“齐惠保”不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规定,“齐惠保”作为商业保险,不得列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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