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政府征用企业房产,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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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政府征用企业房产,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日期:2019-10-30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政府征用企业房产,企业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税所得?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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