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指南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9-03-21
一、政策指引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第3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例1: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50 |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从业人数
季初
120
400
350
220
季末
200
500
200
210
季度平均值
(120+200)÷2=160
(400+500)÷2=450
(350+200)÷2=275
(220+210)÷2=215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160
(160+450)÷2=305
(160+450+275)÷3=295
(160+450+275+215)÷4
=275
资产总额(万元)
季初
2000
4000
6600
7000
季末
4000
6600
7000
2500
季度平均值
(2000+4000)÷2=3000
(4000+6600)÷2=5300
(6600+7000)÷2=6800
(7000+2500)÷2=4750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3000
(3000+5300)÷2=4150
(3000+5300+6800)÷3=
5033.33
(3000+5300+6800+4750)÷4=4962.5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150
200
280
350
判断结果
符合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例2: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50 |
100 |
200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50×25%=12.5 |
100×25%×20%=5 |
100×25%×20%+(200-100)×50%×20%=1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万元) |
12.5 |
0,(5-12.5<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
15-12.5=2.5 |
已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12.5 |
12.5+0=12.5 |
12.5+0+2.5=15 |
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50×25%-12.5=0 |
100×25%-5=20 |
200×25%-15=35 |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① 企业预缴申报时,“按季度填报信息”中所有项目为必报项目;
②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①企业预缴申报时,“按季度填报信息”中所有项目为必报项目;
②第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汇缴申报
(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①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是,“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
②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①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时,“按年度填报信息”为必报项目;
②第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特别提醒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3、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免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附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五、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