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指南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9-03-21
一、政策指引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政策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例1: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4、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2: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5、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3: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二、享受方式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