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政府返还款是否可以从土地成本中扣除
日期:2019-07-02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我是山东威海的,因借款纠纷,我单位通过司法拍卖债务人土地一宗,最后因走完整个拍卖流程流拍,我单位接受了该土地抵顶,抵顶价4882万元,我方债权4665并向法院缴纳了债权差价款217万元,法院裁定该土地所有权转移,并裁定土地过户过程中对方的税费由我方承担。在计算对方过户税费时,地方税务局以该企业获得政府补偿款为3800万为由,从原取得土地成本(有地方财政发票)6700万元中扣除3800万元后计算土地增值税,这样我单位需要代债务人缴纳601万元税费才能给我们办理契税。我单位聘请专业人员及律师咨询,山东省没有税务政策政府返还款可以从土地成本中扣除的规定,地方税务局答复他们是口头咨询的上级主管机构,包括市局、省局、总局,并且承认没有政策文件规定,但他们坚持这样办,这将给我们企业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我们特向省局求救,请帮助我们确定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他们这样的做法对不对,急盼答复,并恳请帮助协调威海地方税务局,也算支持民营企业了,谢谢。
答:已于5月份为纳税人解决该问题,纳税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