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经典!个人所得税热点30问
日期:2019.8.26
来源:山东税务微信
1、企业有偿取得停车位使用权后,无偿让渡给职工集体使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企业无偿给员工提供停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主要是看停车位的使用者是否有确定性,如无确定性,属于集体共同使用,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有确定性,则应作为个人福利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但因《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法与任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再任职取得的受雇收入,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5、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6、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后,发卡银行给予消费者银行卡积分,消费者凭该积分在银行换取礼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消费者使用银行卡在商场购物消费,银行根据积分给予礼物的行为,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的“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买卖合同已履行,因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商家支付给买方个人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合同已经履行,但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可以视为对个人损失的赔偿,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8、合同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单方面违约,买卖合同未履行,个人通过诉讼途径取得的经济赔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合同未履行,单独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应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个人通过诉讼取得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等,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答: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10、个人参加其他公司的座谈会取得的礼品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11、企业发放给员工劳保用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以劳保等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其他实物、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的劳动保护费等,应并入工资薪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因福利分房面积未达标而取得的补差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对于住房补贴无减免税优惠政策,应与当月工薪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继母将名下房产赠与继子女,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因此继母将名下房产过户给继子女,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15、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判定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目前仍然有效,由于农业税等已取消,因此只要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是“四业”所得就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看是否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
16、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有关不征税规定外,其他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7、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所得,或者个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8、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19、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经营所得,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20、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吗?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21、个人既是残疾人员,又是孤老人员,可以同时以两种身份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吗?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三、……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22、个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灾区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鲁税办发〔2019〕48号),由于今年台风“利奇马”给我省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更好地扶持灾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文件规定纳税人因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3、我省最新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五、……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4、
个人从村集体租赁的耕地,转租给企业,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向村集体支付的租金?
答: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从个人转租收入中扣除。
25、个人出租、转让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是否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
26、对赠送客户礼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的情形,在按礼品公允价值计算个税时是否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答: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7、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那么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收入”应如何计算?
答: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28、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免征增值税,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时是否不扣减增值税?
答: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29、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所称的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0、公司支付个人利息时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如何计算?
答:“股息、红利、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增值税附征税费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