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税务局 :关于对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6009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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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6009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09 来源:滨州市税务局

对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16009号关于“政策支持本市网络货运发展的建议”的答复如下: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政策依据

“关于政策支持本市网络货运发展的建议”中明确引用的参考资料,也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的网络货运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规范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涉税事项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规定试点内容、试点企业的条件、专用发票的开具、涉税事项的办理及工作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执行。现特别将总局文件对专用发票的开具及涉税事项的办理重点引用列举,税企双方贯彻执行。

  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文件要求,我省在网络货运企业中开展代开发票试点工作,规范性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网络货运企业中开展代开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税函[2020]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网络货运代开发票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鲁税函[2020]218号),明确试点企业名单由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两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综合考虑网络货运企业运单上传规模、车辆轨迹正常率、发票开具与运费支付匹配情况等因素,确定一点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龙口)、弘嘉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潍坊奎文)、趋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聊城茌平)、山东航天九通车联网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山东全程物流有限公司(济宁任城)等5户企业为第一批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对成熟规范的网络货运企业将及时纳入试点范围。

四、滨州税务下一步工作

滨州税务系统持续精准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强化税收管理,服务地方税收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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