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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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留言时间:2019-11-1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甲废钢供货商规模小,对外经营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经营规模较大的乙废钢供货商合作,乙供应商与甲供应商签订授权委托书,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供应废钢;乙公司向废钢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货款。

请问:乙公司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购买方是否不能抵扣进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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