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面粉加工业进项税核定扣除
日期:2019-11-14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请问:面粉加工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里,我省的单耗标准是1.4,那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里,“当期销售数量”还受单耗标准1.4限制吗?譬如:单耗标准1.4是按出分率71.4%(100/1.4)测算出来的,假如某企业采用最先进的加工设备,出分率达到77%,该企业能按出粉率77%生产出来的面粉实际销售数量和单耗标准1.4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吗?举个例子:同样投入10000斤小麦,出粉率71%只生产出7100斤面粉,出粉率77%可生产出7700斤面粉,假设生产出的面粉全部出售,那么,出粉率77%的我就可以按7700斤实际销量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这样理解正确吗?谢谢!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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