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工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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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工业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日期:2019-11-15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某工业企业2009年以出让方式受让土地一宗,面积10000平方米,出让价1200万元;2010年在该土地上委托建筑公司建设厂房,该宗房产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造价300万元。工业企业在财务账面将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核算并摊销,房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现工业企业破产清算,拍卖相关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1000万元,实际成交价800万元;厂房评估价200万元,实际成交价150万元。那么是否分别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16 47号享受差额征收优惠,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厂房按照出售自建不动产,按照简易征收?还是需要土地和房产作为一体,按照出售自建不动产,一并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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