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日期:2019-11-25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支付个人劳务费8000元,对方已从税局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与附加税,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方缴纳的附加税是否需要从不含税收入中减除后计算?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经请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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