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司法拍卖中过户税费问题
日期:2019-11-25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在法院拍卖中取得工业土地和房屋两块产权。其中一块为个人持有,另一块为企业持有。拍卖后得知由于对方现在没有资产,请问过户时应卖方缴纳的税款(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由谁来承担。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建议联系不动产产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