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厂房过户增值税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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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厂房过户纳税问题

日期:2019-11-19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2年拍得10亩工业用地,然后就委托一家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给建了三个车间,并给我公司开具了工程发票。现在我公司想出售转让该车间,税务人员在计算房屋增值税时说我们的房产属于自建,不予扣除原值。这一点,作为纳税人我们不理解也想不通,我们让第三方建的房屋且对方都给开具了正规发票,为什么就不能扣除呢?还非定成是自建呢???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自建是指相对于其他取得房产方式的不同,如购置,抵债等取得方式,不取决于建造主体。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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