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退休人员一次性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9-11-13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问: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