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林产品下脚料锯末能否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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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品下脚料锯末能否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留言时间:2020-01-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们是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国家给予我们多方面支持。锯末是伐树、锯木等下来的下脚料。应该属于农产品下脚料范畴。我们收购农民的锯末他们不能给我们开发票。请问领导我们是否可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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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若属于上述农业产品,收购农民个人免税农业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收购”字样。也可以由农民个人到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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