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和工人工资如何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的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开具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0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和工人工资如何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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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是否选择差额计税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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