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财税【2012】39号附件4中第一条第五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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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附件4中第一条第五款的解释

留言时间:2020-01-0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急-------对于“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理解?我公司生产工程机械主要零部件,对于工程机械的行走机构主要包括:履带、支重轮、托轮等,我们生产履带和支重轮,托轮我司是从外部采购再进行销售,最终履带、支重轮和托轮等形成行走机构安装到工程机械中,是否可以将“托轮”认定为“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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