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抵退金额
留言时间:2020-01-0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国内生产性企业,接到国外客户产品加工的订单。因为产品加工过程需要用到模具,因此国外客户单独给我司下了一个模具订单,由我司在国内采购模具(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直接用于加工产品。最终,产品报关出口,模具在加工过程中已消耗。
请问,我司是否可以把模具订单的金额与产品订单金额合并在一起报关出口?且模具订单是否可以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