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党组织经费结余可否纳税调减?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党组织经费结余可否纳税调减?

留言时间:2020-01-0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党组织工作经费允许扣除的是实际发生且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党组织经费当年按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标准计提,但未全部支出,当年对结余纳税调增,该调增部分以后年度实际支出时可否纳税调减?若以后年度可以调减,有无结转年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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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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