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2016年有一名个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作价入股;当时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件办理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但是目前公司经营出现严重问题,业务全面停滞,面临破产清算;
我的问题是:1、如果公司破产,该股东办理的递延纳税备案应如何处理。
2、公司对该股东以其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作价入股并已办理递延纳税的行为是否有扣缴义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