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注!顾问费的税务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顾问费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AB两个公司签署了长期合作合同,A指定甲员工为B公司提供司法顾问服务。约定甲因为B公司司法业务产生的差旅费用由B公司承担。

那么,甲发生的相关差旅单据的进项税,B公司可否抵扣进项税? 相关费用能不能所得税100%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甲员工发生的相关差旅费不可以作为B公司进项税额 ,也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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