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liezhi的行政罚款罚金不能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是以违法被查处为前提的额外负担是否可以扣除,如合同违约补偿金、逾期偿还贷款的罚息等,是否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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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