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个人临时从事经营所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个人临时从事经营所得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个税,需要在次年3月31号之前,填写年度经营所得申报表,自行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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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山东省纳税人对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且单次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统一按照0.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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