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出口货物卖给境外客户,在工厂交货,出口企业不负责境内运输,但是按FOB成交方式报关,是否可以退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出口货物卖给境外客户,在工厂交货,出口企业不负责境内运输,但是按FOB成交方式报关,是否可以退税?

留言时间:2019-12-0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出口企业将货物卖给境外客户,通过铁路运输出口到境外。出口企业与外商在工厂即完成交货,出口企业不负责境内运输,也无境内运输单据,但是海关报关单上按FOB成交方式报关,是否可以退税?

2、备案单证中的国内运输单据如果提供的是税率为0或者6%的且品名为代理运费的增值税发票,是否符合备案单证要求?是否可以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